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院系分基金,基金设“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是管理本基金的决策机构。为规范基金理事会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金理事会的宗旨:汇聚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海内外校友回报母校的真心和广泛联系关心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为复旦大学物理学系的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为复旦大学物理学系人才培养提供帮助。
第三条 基金理事会的上级管理单位是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复旦大学物理学系。
第四条 基金理事会日常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上海市淞沪路2205号 复旦大学江湾校区物理楼S101室
邮编:200438
电话:8621-31249056 传真:8621-31242361。
捐赠途径
捐赠金额不限,可选择在线、现金、转账、汇款等多种捐赠方式,
捐赠时请注明“复旦大学物理学系***项目”
在线捐赠
进入复旦大学主页,点击“捐赠”按钮
直接捐款或汇款
户名: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号:4572 5923 398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复旦大学支行。
Account Name:Fud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Shanghai
Account No.:4572 5923 3986
Bank name:Bank of China Shanghai Fudan Sub-Branch
Bank Address:No. 220 Handan Road, Yangpu District, Shanghai, PRC.
CNAPS CODE: 1042 9008 5263
SWIFT Code:BKCHCNBJ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基金理事会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规定,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建立和发展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
(二)按照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本基金;
(三)奖励为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奉献多年、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奖励有很强的科研发展潜力的复旦大学物理学系青年教师;奖励复旦大学物理学系优秀学生;改善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为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家庭贫困学生提供部分学习和生活补助;为生活困难或遇到不测情况的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在职、离退休教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复旦大学物理学系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等需要的特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四)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与理事
第六条 基金理事会理事不少于7名。理事的产生以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推荐为主,同时参考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推荐意见。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基金理事会理事都是不受薪的义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理事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基金理事会的章程,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二)具有与基金理事会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理事会宗旨的公益目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非常关心和支持复旦大学物理学系的发展。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增补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提名并与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以后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和现理事会共同商议确定,报请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理事长有权提出理事的增补、罢免,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审查同意和报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基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审定奖励、资助的评审条件和标准,审定奖励、资助项目;
(3)审定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经费的收支预算和决算,审查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
(4)对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5)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执行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基金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4)向基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理事会章程,忠实履行理事职责。
第四章 理事长与秘书处
第十条 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处,理事长由复旦大学物理学系系主任担任,秘书处人员由理事长指定。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核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理事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拟订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核;
(四)拟订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制定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奖励、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并组织奖励、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年度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的预决算,报理事会审查,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七)确定年度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奖励、资助项目,报理事会审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的权利与活动程序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领导院系开展捐赠工作;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选举、任免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会有权不召开会议而通过理事会所有理事的一致书面同意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按议程进行,每项内容经过充分讨论并以决议形式做出决定。如果出席会议的两位理事以上同意,也可以处理议程中没有列入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做出有效决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一位理事享有一票投票权。
第十七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任免理事长,增加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草稿应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以约定的方式送呈每位理事。每位理事都有权要求阅览由基金存档并有签字的会议记录。
第六章 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教育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基金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来源于接受捐赠。
第二十一条 基金用于:
(一)奖励为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奉献多年、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二)奖励有很强的科研发展潜力的复旦大学物理学系青年教师;
(三)奖励复旦大学物理学系优秀学生;
(四)改善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五)为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家庭贫困学生提供部分学习和生活补助;
(六)为生活困难或遇到不测情况的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在职、离退休教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
(七)对复旦大学物理学系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等需要的特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基金进行财务核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捐赠单位或个人的鸣谢方式:
(一)对捐赠者颁发纪念证书。
(二)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姓名均列入物理学系的捐赠纪念册。
(三)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出具合法收据。
(四)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复旦大学物理学系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可将系会议室、系资料室、系实验室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协商其他鸣谢方式。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基金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审查同意,经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审查同意后,报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28日基金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