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发布时间: 2013-07-11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2058

 

类别

B

参保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95元;女性110元,每人限1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1、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因意外伤害重残或身故给付4万元保障金;

2、因意外伤害致重残之外的伤残给付最高限额1万元的保障金。

类别

D

参保对象

本市从业人员,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75%。从业人员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95元;女性110元,每人最高可参保2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给付每天60/每份补助金,累计给付限额10800/每份。

二、重大疾病保障

1、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每份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因意外伤害重残或身故给付4万元保障金/每份;

2、因意外伤害致重残之外的伤残给付最高限额1万元的保障金/每份。

注:本表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保障计划条款,或登陆本会网站:www.shzbh.org.cn查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