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校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章程》、《劳动合同法》以及《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总工发[2004]31号)、《关于上海市教育系统编外教职工加入工会的试行办法》(沪教工[2009]24号)等的文件精神,做好非在编职工的入会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目前实施的人事聘用管理办法,如果学校现行人事聘用管理办法改变,则本条例随之修改,或终止施行。 第二条 凡与本校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且合同期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与此同时,申请者必须确认已知晓本条例,并承诺自愿接受本条例。 第三条 经中国教育工会复旦大学委员会审核批准,申请者即为工会会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非在编会员有缴纳工会会费的义务,会员每人每月必须按月工资的千分之五缴纳会费。 第五条 非在编会员有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所有活动的权利,如参加各项文体活动、暑期疗休养活动、文体社团等,参加部门工会会员大会,参加工会积极分子评选,参加市职工互助保障基金会的“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申请家庭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非在编会员只享受校工会给予的有关福利待遇,不享受校行政给予在编会员的福利待遇。当某项福利系由校工会和校行政共同出资承担时,非在编会员只享受由校工会出资承担的部分。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教育工会复旦大学委员会。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7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教育工会复旦大学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